2018-11-26

“全旺事件”後續

強颱風“山竹”吹襲距今已超過兩個月,大部分人的創傷早已撫平、生活早已回服正常、甚至記憶都已漸漸淡忘(倒是不少玻璃窗上的“米”字還未撕下來)。不過對於筆者,有一筆帳是至今也仍未算清的。

諸位可能還記得——也可能不記得,在9月16日洪水圍城期間,一間“全旺燒臘飯店”的東主伙記所留下的畫面:他們將店內清出來的垃圾,一件接一件、一桶接一桶地,倒在仍被洪水淹浸的街道上。過程被街坊全程拍攝下來,並在網上瘋傳,市民大眾莫不對他們的自私行為表達憤慨。

當天晚上,筆者奉某人所托,即刻草擬電郵,連同以上影片發送到民政總署(以下簡稱“民署”)及民防行動中心進行舉報。民防行動中心因郵件太大無法接收,民署則在兩天後回覆表示收到。
第一次向民署舉報的電郵記錄

10月8日民署電郵回覆了他們的處理結果:“本署人員到現場巡查,未見該場所人員違例棄置垃圾到街上。”
民署第一次回覆處理結果

本來已預料到事實終將不了了之,不過民署這種息事寧人的態度真是太敷衍了,實在看不過去。我舉報的是已發生的事,民署卻因為後來“巡查時未發現違法”而不作處罰,簡直牛頭不搭馬嘴。筆者於是再作一封電郵回擊,這次的矛頭直指民署:
筆者回擊民署的電郵記錄

明顯只是宣洩不滿的舉措,但政府部門都有所謂的“服務承諾”,接到市民的意見或投訴,就不得不作處理。雖然並不期望他們交出滿意的答覆,也想“八卦”一下、看看他們會怎樣應對。上週五,恭候多時的回覆到來了。
民署第二次回覆處理結果

第二次回覆詳盡得多,顯然是有備而來。這次,他們搬出了法律作擋箭牌:
就有關事宜,根據現行《公共地方總規章》第52條的規定“一、如具有監察權力的行政當局人員或警察當局人員目睹本法規所處罰的行為,可即時提起處罰程序、繕立控訴書,以及將之通知違法者;…”。由於本個案中 台端提供的影片是市民拍攝,並非本署稽查員現場目睹,在未能符合上述法例要求的情況下,未能作出檢控。
鑑於 台端檢舉該場所人員違例棄置垃圾在街上,故此本署稽查員在收到 台端投訴個案後,到有關地點作出巡查,在巡查期間未見到該場所人員在街上違例棄置垃圾。

姑且不懷疑事件中是否存在官商勾結、濫用職權、貪污賄賂、甚至黑惡勢力庇護等不當行徑,就算民署全程是依法辦事、剛正不阿的,那也足以揭示法律的落後與不合理:根據民署本次回覆,原來只有“官老爺”親眼目睹的才算違法。假如有人違反了《公共地方總規章》(如亂拋垃圾、隨地吐痰、讓寵物隨處便溺等),只要沒有恰巧被稽查員或警察當場目睹,那麼即使他的行為鐵證如山、即使他已主動承認犯事(註:全旺東主當眾認罪及道歉的視頻請見澳亞衛視9月17日的新聞片段),也肯定不會被繩之於法;反之,萬一某位稽查員不慎“眼花”“認錯人”,含冤的被檢舉人也將申訴無門,因為只有他們的眼見才作實。

至於市民的意見、市民的證據、市民的舉報?不好意思,“根據現行法律”,沒有你們小市民發聲的渠道。在“官老爺”眼中,蟻民就是這麼一文不值。

再說說另一個話題。澳門人剛剛痛失了一位老朋友,陪伴了我們超過30年的亞洲黑熊Bobo在數天前撒手熊寰,終於結束了其孤獨的一生。悲痛之餘,社會上也對如何處理Bobo的遺體意見分歧——不少市民希望將牠土葬或火葬,讓Bobo入土為安,民署卻執意要將其製作成標本。本來對於這個問題筆者是沒有立場的,標本或埋葬都覺得可以接受,可是民署管委會主席戴祖義的一番言論卻是語出驚人。其中被問及“若大批市民上街反對,會否取消將Bobo製成標本”時,戴先生的回答是:“如果人多可以解決事情嘅,唔需要我哋係到啦,係咪啊?”官威十足,霸氣側漏,言下之意,民署的工作根本不用顧及市民意見。對比他們對“全旺飯店”投訴的處理,是不是如出一輒?

幸好,或許連特區政府都確實認為“唔需要佢哋係到”,所以由2019年1月1日起便將撤銷民政總署,改而設立非政權性的民政機構“市政署”。官僚民署,看你橫行得幾時!